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我校学生奋发向上,勤奋学习,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有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在读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本办法以“广西师范学院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依据,对成绩优秀者给予奖励。
第三条个人奖励设立“优秀学生干部奖”、“三好学生奖”、“优秀毕业生奖”和“单项奖”
第四条单项奖包括:思想品德优秀奖、学习成绩优秀奖、文艺体育活动奖和社会实践活动奖共四项。单项奖评选条件为:
(一)思想品德优秀奖:对品德行为表现突出(如见义勇为)者,学校给予通报表彰并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80元。
(二)学习成绩优秀奖:对学习成绩优秀者,学校给予通报表彰并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80元。获学习成绩优秀奖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师范类学生:参评学年中1.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学业分名列本专业前15%,2.无重修现象;3.综合素质测评分不得低于80分。
(三)文艺、体育单项奖;在全国和自治区级的文艺、体育活动中获得名次者,由学生本人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参赛证书复印件报学工部(处)审批,按下表标准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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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纪录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1 |
2 |
3 |
4 |
5 |
6 |
国家 |
200元 |
100 元 |
80 元 |
60元 |
50元 |
40元 |
30元 |
自治区 |
100元 |
60元 |
50元 |
40元 |
30元 |
25元 |
20元 |
集体项目奖=(名次所获得奖金X实参加人数)/2
(备注:集体项目实参加人数不含替补队员、奖金最多不能超过600元)
(四)社会实践活动奖。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出色,写出有一定质量的调查报告,获二级学院二等奖以上者可参加学校级评比。每学期评选一次,区参评人数的20%,发给荣誉证书。
第五条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评选比例各占参评年级学生人数的10%,每学年评选一次,发给荣誉证书,奖金100元/学年度*人。
第六条评选优秀学生干部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一)在学校及二级学院、班级担任学生干部一学年以上;
(二)个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不低于85分,且名列本专业所有学生个人综合素质测评的前40%;
(三)思想品德表现测评、文体表现和能力表现测评三个单项的测评成绩名列本专业前20%,学业测评分名列本专业排名前60%,且参评学年无重修现象。
第七条评选三好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一)获得学习成绩优秀者;
(二)个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不低于85分;
(三)思想品德表现测评、文体表现测评和能力表现测评三个单项的测评成绩名列本专业前20%。
第八条评奖步骤:
以班为单位对每个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得出每个学生思想品德、学业、文体和能力四个单项测评、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及排名。根据排名结果按各项评奖条件进行评奖。评奖顺序依次为:
(一)单项奖;
(二)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
第九条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毕业人数的15%。凡被评为优秀毕业者发给荣誉证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评选优秀毕业生必须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一)思想品德测评成绩优秀,在校期间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分。
(二)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符合《广西师范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有关规定。
(三)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必须名列专业前30%。
(四)本科毕业生不同学年累计至少有3次获校级奖,(校级奖指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专科毕业生不同学年累计至少2次获校级奖。
第十一条各奖项要严格按规定条件在控制比例内审批,不得突破比例。不符合条件的,指标自行取消,同时获得多项奖励者,荣誉奖励叠加。
第十二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习成绩优秀奖每学年评比一次,评比结束后奖金一次性发放。凡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奖的学生即取得全国、自治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资格:获得优秀毕业生奖的学生即取得自治区优秀毕业生的资格。
第十三条凡本学年度违反校纪校规并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取消先进个人奖的评比资格。
第十四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学习成绩优秀奖的评定每学年一次,具体时间由校学工部(处)决定,评比工作由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班级按测评条例对每位学生进行评定,并将评选结果报送二级学院测评审核小组审定签署意见后,向全二级学院学生进行公示。要求各二级学院严格按照学院所分配的名额和评奖条件,提出各奖项获得者的初步名单,并张榜公示,广泛征求学生和教师意见。初步名单经二级学院审定后,获奖学生填写登记表,二级学院将有关评审材料、表格等送校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最后报学校批准进行表彰。获奖学生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