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加强党团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为使推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广西师范学院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共青团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优工作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我院各级团组织要把推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主要工作,并认真落实。
第三条 推优工作应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组织要积极支持、帮助和指导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团组织推荐的优秀团员,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需要进一步培养、教育的可以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具体由各党支部根据推荐对象的情况确定。
第四条 二十八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应从优秀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必须经过团组织推荐,推优工作以团支部为基本单位进行。
第二章 推荐对象的条件
第五条 凡年龄在十八至二十八周岁,参加团组织生活一年以上,志愿申请入党,经过教育培养,基本具备或接近党员条件的共青团员,均可作为推荐对象。
第六条 推荐对象应是优秀共青团员,其基本标准是:
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积极要求入党,并已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
⒉积极参加党章学习小组活动或党校学习,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思想修养不断提高;
⒊对党的工作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强烈的责任感,不断学习新知识,具有较高的岗位技能,立足本职,勤奋工作,在本岗位上做出了突出成绩;
⒋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成绩优良;
⒌自觉地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克己奉公,乐于奉献;
⒍模范遵守国家法规、团的纪律。坚持真理,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
⒎出色完成党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密切联系群众,在学习、工作中发挥了积极带头作用。
⒏荣获优秀团学干部、优秀团员或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或有其他突出表现的共青团员。
第三章 推荐对象的培养教育
第七条 党团组织要对团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使其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科学的人生观和世界观,紧密团结在党组织周围。
第八条 对于申请入党的团员,应按照党员标准进行培养和教育,组织他们通过上党课,进党校培训等形式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增强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增强党的观念,充分发挥模范作用;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九条 团员向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后,党支部应及时通知其所在团支部,并由支委会提出培养意见。提出入党申请,且表现突出的团员,应按照优秀团员标准进行重点培养,建立《优秀团员培养考察表》,团支部每半年进行一次考察记载。
第十条 团内培养考察期一般为一年,从建立培养考察表之日算起。期满后,团支部应按推荐程序的要求组织推荐。
第十一条 推荐对象被党组织作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后,党组织应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要求,履行直接培养教育和考察的职责,指定一到二名正式党员做推荐对象的培养联系人,团组织要继续积极协助党组织做好工作。
第四章 推荐的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也可根据党组织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必须严格按照推荐的程序办理。推荐的具体步骤是:
⒈ 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团员进行民主评议,评选出优秀团员。
⒉ 团支部根据推荐对象的条件,根据申请入党团员培养考察期间的情况,在评选出的优秀团员内进行推荐,提出推荐对象。
⒊ 团支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征求所在党支部和团员青年的意见,讨论确定名单,填写《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报团委审定;
⒋ 团委对推荐对象作进一步考察审核,正式向所在党支部推荐发展对象。同时将团委意见通知所在团支部。
第十四条 团支部和团委在形成推荐意见和作出推荐决定时,都必须经过委员会成员讨论。
第十五条 团支部或团总支书记,一般由上一级团组织在认真听取团员青年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向其所在党支部推荐。
第十六条 党支部对团组织推荐的发展对象,应在接到团组织《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三个月内讨论研究,并及时将结果反馈给团组织。
第五章 推优工作的措施
第十七条 各党支部要把推优工作纳入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研究,常抓不懈。党支部要加强对推优工作的指导,建立党团联系制度,每半年听取一次团组织的工作汇报。
第十八条 团组织要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推优工作情况,提出推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在部署党员发展工作时,对推优工作同时提出要求,在考核发展党员工作时,对推优工作一并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推优工作要有计划进行,团组织应按照党委组织宣传部每年从优秀团员中发展党员计划数的三倍,确定年度推优计划。
第二十一条 推优工作要保持连续性。团组织推荐的发展对象,必须填写《优秀团员培养考察表》和《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并作为党组织发展团员入党的必备手续,随入党志愿书一并归入个人档案,手续不全者,党组织应不予讨论和审批。
第二十二条 对要求入党,纳入了培养教育的团员和推荐对象,因学籍转移或工作调动,离开所在单位,其有关材料应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的党团组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并由校党委组织宣传部负责解释。